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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區別

        更新時間
        2024-12-10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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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區別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可見,實用新型也是技術方案。這與發明有相同之處: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但在其他方面有著重要的區別:

        ①:實用新型只保護產品,該產品應是經過工業方法制造的具有一定空間的實體。但該產品的制造方法、用途和使用方法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在實際申請中,若申請的專利名稱雖然是一種產品,而在其權利要求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寫入的全部技術特征是一種方法或實質上是一種方法;或者沒有形狀和構造上的特征,屬于用不同的工藝方法制造的相同產品,這些都不是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

        ②:實用新型必須具有一定形狀或構造,或者是兩者的結合。產品的形狀是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不能是平面。而產品的構造是指其各組成部分所處的相應的位置和相互之間的聯接方式,以及它們的配合關系。這種構造可以是機械的,也可以是電子線路構造,即構成產品的元器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或者亦有機械構造又有電子線路構造,從而構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實現其所要求獲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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